1.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为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而按合同项目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2.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他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合同项目设立的行政职务。在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对内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作。)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的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他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从事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作。)
4.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他是指岗位职务而不是技术职称。是指经过考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5.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的一种岗位设置,可按工程项目的专业设置,也可按部门或某一方面的业务设置。如合同管理、造价控制等。当工程项目规模大,在某些专业或某一方面业务宜设置几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他们中应指定负责人,但均称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中如涉及特殊行业(如爆破工程),从事此类项目监理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对专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6.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是属于工程技术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7.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8.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9.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0.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1.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12.见证:
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13.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14.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15.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16.设备监造: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17.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18.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动。
19.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